投稿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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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许传国外!自然资源部发文规范智能汽车测绘

来源:测绘 【在线投稿】 栏目:综合新闻 时间:2022-08-31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二、对智能网联汽车运行、服务和道路测试过程中产生的空间坐标、影像、点云及其属性信息等测绘地理信息数据进行收集、存储、传输和处理者,是测绘活动的行为主体,应遵守相关

二、对智能网联汽车运行、服务和道路测试过程中产生的空间坐标、影像、点云及其属性信息等测绘地理信息数据进行收集、存储、传输和处理者,是测绘活动的行为主体,应遵守相关规定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目前我国智能网联汽车关键技术研发处于全球并跑阶段,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智能网联汽车技术链,包括自动驾驶系统集成,智能座舱、激光雷达、CV2X等关键技术自主研发均取得突破。平安证券付强表示,我国智能汽车法规标准体系的完善,将为相关产业的创新发展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我国高级别自动驾驶车的量产落地将加快。

8月30日自然资源部发布《关于促进智能网联汽车发展维护测绘地理信息安全的通知》(下称“《通知》”)。表示当前智能网联汽车(包括智能汽车、网约车、智能公交以及移动智能配送装置等)新业态迅猛发展,为方便出行、减少污染、改善交通提供了有效的解决方案,具有广阔的市场前景,同时其运行和服务高度依赖实时的高精度坐标、高清影像等数据支持。

五、目前已在提供智能网联汽车售后和运营服务的企业,存在向境外传输相关空间坐标、影像、点云及其属性信息等测绘地理信息数据行为或计划的,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履行对外提供审批或地图审核程序等,在此之前应停止数据境外传输行为。同时按照本《通知》第三条要求,尽快申办导航电子地图制作等测绘资质,或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开展。

一、智能网联汽车安装或集成了卫星导航定位接收模块、惯性测量单元、摄像头、激光雷达等传感器后,在运行、服务和道路测试过程中对车辆及周边道路设施空间坐标、影像、点云及其属性信息等测绘地理信息数据进行采集、存储、传输和处理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规定的测绘活动,应当依照测绘法律法规政策进行规范和管理。

为统筹发展与安全,在守牢安全底线的前提下,积极扶持智能网联汽车新技术、新业态的发展,扩大内需、促进消费,《通知》就测绘地理信息数据采集和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适用与执行问题明确如下:

□大河报·豫视频记者 祁驿

四、根据《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的规定,地面移动测量、导航电子地图编制等属外资禁入领域。取得这些专业类别测绘资质的内资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三、需要从事相关数据收集、存储、传输和处理的车企、服务商及智能驾驶软件提供商等,属于内资企业的,应依法取得相应测绘资质,或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开展相应测绘活动;属于外商投资企业的,应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开展相应测绘活动,由被委托的测绘资质单位承担收集、存储、传输和处理相关空间坐标、影像、点云及其属性信息等业务及提供地理信息服务与支持。

六、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提升行政效率,为相关企业申办测绘资质、使用基础测绘成果、导航电子地图送审以及政策咨询等提供便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切实加强智能网联汽车新业态发展中涉及测绘活动及测绘地理信息数据的监督管理,强化与有关部门的协同与信息通报,依法查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在维护国家安全的前提下,促进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

各类车载传感器以及智能网联汽车的制造、集成、销售等,不属于法定的测绘活动。

从当前市场运行的情况看,数据的收集、存储、传输和处理者大多为车企、服务商及部分智能驾驶软件提供商,而仅获得辅助驾驶等服务的智能网联汽车驾乘人员,不属于有关测绘活动的行为人。

文章来源:《测绘》 网址: http://www.cehuizz.cn/zonghexinwen/2022/0831/39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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